一、申请 设置、使用无线电台(站)、使用无线电频率、申请无线电台呼号应当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。各类业务需要的申报材料见《石家庄无线电管理局办理行政许可事项需申报的材料》。
二、办理 对申报资料齐全,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,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查、有关协调及正式审批工作。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。
三、电测 根据需要,对电磁环境复杂或重要台(网)需提供电磁环境测试或电磁兼容分析报告,对路由复杂的,要提供电路设计报告,小型台网则报简要组网方案。
四、缴费 自批准之日起,设台单位按规定缴纳频率占用费。行政许可审批不收费
五、现场核对 设台单位收到批准文件后,可进行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安装。试运行1个月后,无线电管理局到现场进行技术参数核对,对主要技术参数不合格的要求限期整改,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,撤销设台批准文件,收回电台执照。
六、年检 每年进行电台执照年检。
七、变更 已审批的无线电台站主要技术参数变更,如变更台址、改变频率、更换设备等均须向无线电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,下
达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,并重新领取无线电台执照。
八、撤销 停用或报废无线电台站,到石家庄无线电管理局网站(sjz.radio.gov.cn)下载《河北省无线电台(站)停用(撤销)表》,填写该表一式二份,并及时交回无线电管理机构已核发的电台执照。
九、申诉 合法电台受到干扰时,及时向我局监督检查科进行申诉。
联系电话:业 务 科:89898821
监督检查科:89898823